核心提示:加油站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刻意删除加油数据和监控视频,拒不提供账簿资料,账外购油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税务机关以“组成计税价格”方式核定销售额,追缴税款近千万,并处一倍罚款近千万。加油站辩称税额核定方式违法、进项税额未予抵扣、处罚过重,法院将如何裁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违法手段越隐蔽,法律后果越严厉。
一、案情概要
某县某加油站(以下简称“某加油站”)是一家位于湖南省某县的民营加油站,实际控制人为成某(系投资人王某的女婿)。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案源推送,对该加油站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立案稽查。
稽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一系列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
·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通过建设银行、长沙银行等以私人转账形式向案外人支付购油款
·刻意删除加油数据,更换加油机时格式化系统
·销毁监控视频,站长因害怕检查而删除了监控数据
·拒不提供账簿等涉税资料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向赵某某、李某某等12人购油,价款合计70,728,448元,加上从中石油、中石化购油金额,账外经营规模巨大。
2024年12月10日,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加油站少缴增值税9,407,901.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0,395.10元,合计少缴税款9,878,297.08元,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9,878,297.08元。
二、违法事实:从私人账户到销毁证据
本案中,加油站的实际控制人成某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多次表现出对抗性行为。以下为询问笔录中成某的部分陈述:
问:“监控数据是你删了还是拷走了?”
成某:“你们来检查,站长阳某害怕,删掉了。”
问:“你们接油时候是否有油罐车相关信息?”
成某:“当时有,但是我后面就删掉了。”
问:“根据我局调查,你们微信和银行有巨额收入来源,你可以提供真实收入数据吗?”
成某:“2022年7月我们换了新的加油机(加力加),你们来检查的时候,我们格式化了。”
这些陈述成为认定该加油站存在销毁证据、隐匿销售收入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
三、争议焦点:五大核心问题
(一)销售额核定方式: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合法?
加油站的主张:税务机关未按法定顺序核定销售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销售额应当依次采用三种方式: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平均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平均价格;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税务机关直接采用第三种方式,跳过了前两种方式,违反法定顺序。
税务机关认定:该加油站账外经营,未取得进项税发票,未提供购油量,也未提供购油合同,无法确定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修改)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二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以成某签字认可的建行卡购油数据70,728,448元及中石油、中石化实际购油数据4,197,945元(含税)为基础,确认不含税购油成本合计为66,306,542.47元,再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销售额:
66,306,542.47×(1+10%)=72,937,196.72元
法院认为,因该加油站账外经营、未取得进项税发票、未提供购油量和购油合同,税务机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式核定销售额,并无不当。
(二)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加油站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第447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站偷税案)的裁判要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减除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未依法扣减,导致偷税数额计算错误。
税务机关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加油站未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或者发票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审法院的认定:该加油站未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或者发票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主张抵扣进项税额于法无据。但法院同时指出,若该加油站在今后实际取得了购进油品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以在后续纳税中进行抵扣或者留抵退税。
(三)处罚幅度:1倍罚款是否过重?
加油站的主张: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税务机关的认定:根据《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1年第5号)及附件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全部应纳税款比例在2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加油站少缴税款987万余元,处以1倍罚款,在法定裁量幅度内。
二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作出5号税务处罚决定,对加油站少缴税款处以1倍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适当。
(四)复议前置是否阻碍了司法审查?
加油站的主张:一审法院以“税务处理决定未申请复议”为由,未对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实体审查,违背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法院的认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争议属于法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未经复议审查不能直接进入司法审查。加油站主张的“税额核定依据错误、偷税行为定性证据不足”等主要事由,均属于纳税争议。在未经复议、诉讼审查的情况下,不能否定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五)执法人员资质和程序是否合法?
加油站的主张:税务机关未提交证据证明经办工作人员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相关程序经办人仅有一名,不符合“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的规定。
二审法院的认定:第二稽查局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前事先告知、召开听证会、提请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等程序,程序正当。对于执法人员资质问题,二审法院未作专门评价,实质上认可了程序的合法性。
四、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2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的全部认定,并补充了以下重要裁判理由:
1.纳税人账外经营采用隐瞒销售成品油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申报缴纳税款,构成偷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税务机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于法有据
3.加油站主张的“加油站投资建设成本、装修维修成本、企业运输成本、工人工资等”不属于组成计税价格的直接成本范畴,主张抵扣于法无据
4.未提供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处以1倍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适当
五、本案与前案的对比:两份加油站判决的异同
此前我们曾写过一篇广东阳江加油站的案例,两案同属加油站偷税案,但情节和结果有显著差异:

核心启示:纳税人的配合程度和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直接影响处罚幅度和法院的裁判态度。销毁证据、格式化数据等行为,不仅无法逃避监管,反而会加重处罚后果。
六、本案的深层法理分析
(一)组成计税价格在偷税案件中的适用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式核定销售额,引发了纳税人的强烈质疑。但从税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一方式在账外经营案件中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当纳税人账外经营、未取得进项税发票、未提供购油量和购油合同时,税务机关实际上无法通过常规的“以进控销”或“以销定进”方式核实销售额。此时,以购油成本为基础,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可行的选择。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要求
本案中,加油站主张应抵扣进项税额,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根据增值税的抵扣原理,进项税额抵扣以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为前提,这是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的核心要求。
法院的裁判同时指出,若加油站今后实际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在后续纳税中进行抵扣或留抵退税。这一表述既维护了现行税法的规定,又为纳税人保留了合法的救济空间。
(三)销毁证据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加油站实际控制人成某承认“删掉了监控数据”“格式化了加油机”“删掉了油罐车相关信息”,这些行为在税收征管法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导致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常规手段核实销售额,举证责任向纳税人转移
·在处罚裁量中,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纳税人“账外经营采用隐瞒销售成品油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申报缴纳税款,构成偷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纳税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四)纳税争议复议前置与处罚决定审查的关系
本案中,加油站试图通过质疑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来间接否定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但法院明确区分了二者的审查路径:
·税务处理决定(税款核定):属于纳税争议,须经复议前置程序
·税务处罚决定(罚款):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但法院同时指出,在处罚决定的司法审查中,对于属于纳税争议范畴的事实认定,不能直接否定已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的效力。这一裁判逻辑与此前第一篇哈尔滨中院裁定书中涉及的“清税前置”制度一脉相承。
七、实务启示与建议
(一)对加油站经营者的警示
1.销毁证据是“自杀式”行为。本案中,加油站删除监控、格式化加油机、销毁油罐车信息等行为,不仅没有帮助其逃避监管,反而成为认定其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违法手段越隐蔽,法律后果越严厉。
2.账外经营没有出路。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监控手段的不断完善,使得税务机关对资金流水的监控能力大幅提升。私人账户的大额异常交易,很容易被系统识别和预警。
3.配合调查是法定义务。拒不提供账簿资料、拒绝配合检查,不仅不能阻碍稽查,反而会导致税务机关采用对纳税人更为不利的方式核定税额。
4.合法取得扣税凭证至关重要。进项税额抵扣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账外采购不索取发票,不仅无法抵扣进项,还会被认定为账外经营,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二)对税务机关的启示
1.善于运用多种核定方式。在账外经营案件中,以购油成本为基础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询问相关人员、核实购油数据等方式,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2.重视公安机关的协作。本案中,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借助公安经侦部门的调查力量获取了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体现了税务与公安协作的重要性。
3.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把关作用。本案中,案件经过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对购油成本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完善,确保了最终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销毁证据——当这些行为叠加在一起,法律的天平必然向从严处罚倾斜。
本案中,加油站从使用私人账户收款,到删除监控数据、格式化加油机,再到拒不提供账簿资料,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违法链条。最终,近千万的税款加近千万的罚款,让经营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与其费尽心机隐匿收入,不如踏踏实实建好账、缴好税。在税收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任何试图通过隐蔽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合规经营,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本文依据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11行终270号行政判决书撰写,裁判文书公开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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