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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解除后重新抵扣,却被定性偷税——“解除”不等于“真实”,进项抵扣的举证责任有多重?

发布时间:2026-10-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行政救济与合规部 阅读数:10

最近看到一份徐州某实业公司的税务处罚决定,初看是常见的进项抵扣争议,细看才发现,这个案子把“异常凭证解除后能不能重新抵扣”这个实务难题,讲得相当透彻。不少企业以为,上游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只要后来解除了,就能放心重新抵扣。但这家公司的教训是——解除异常,不等于业务就真实了。

案情并不复杂。徐州这家实业发展公司,2021年接受了上饶某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1份,金额1.38亿元、税额1796.43万元。其中41份发票,公司在2021年11月做了进项转出、红冲了应付账款。后来,这些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又于2022年1月“异常凭证解除”,公司重新认证抵扣了其中金额4057.49万元、税额527.47万元的部分。

公司本以为,异常凭证解除、重新抵扣,是顺理成章的事。孰料,税务机关认定这构成偷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282.20万元。

很多企业看到这个案例,第一反应往往是“发票都解除了,税务凭什么还说我偷税?”要厘清这个问题,得先看清进项抵扣背后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规则——业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企业。

第一,异常凭证解除,只代表“发票状态”恢复正常,不代表“业务真实”。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上游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往往是因为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存在疑点。异常凭证解除,通常只说明发票本身在系统层面恢复了可用状态,但并没有对“这笔交易到底真不真”作出认定。企业如果以为“解除=安全”,贸然重新抵扣,就把自己暴露在了风险之下。

第二,税务机关查的是“业务真实性”,资金流是核心证据。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那41份发票对应的货款,实际通过应付账款红冲并没有支付——也就是说,钱根本没付,资金流和发票流对不上。上游企业走逃失联、无真实经营能力,再加上货款未实际支付,这三点叠加,让“业务真实”的说法难以成立。

说白了,你发票能开、能抵扣是一回事,但税务要看的,是这笔业务背后有没有真实的货、有没有真实的资金往来。光有发票,没有真实交易,重新抵扣就没有合法依据。

第三,进项抵扣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不在税务。这是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的一条。一旦发生抵扣争议,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证明业务真实性——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等。企业举不出来,就可能被认定抵扣缺乏合法依据,进而定性偷税。举证责任在企业这边,这是进项抵扣争议的核心规则。

放在当前发票风险管控持续收紧的大背景下,这个案子折射出的,其实是“异常凭证”监管链条的一个普遍痛点。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异常凭证、走逃失联等机制,对上游风险发票进行动态标记;另一方面,不少企业为了不耽误抵扣,一旦凭证解除就急着重新抵扣,却忽略了“解除不等于业务真实”这一层。这种张力的后果,就是“解除后重新抵扣被定性偷税”的案例集中出现。

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税务机关对进项抵扣的审查,早已从“看发票是否异常”深化到“看业务是否真实”。你光盯着发票状态,不审视交易实质,很容易踩坑。

落到实务上,对企业的建议有这么几条。

第一,异常凭证解除后,不要急着重新抵扣。先审视这笔交易是否真实——有没有真实的合同、资金往来、物流单据。确认业务真实,再考虑重新抵扣。

第二,把证据链固定好。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对方资质证明,这些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核心证据。平时就要留存好,别等被查时拿不出来。

第三,对上游企业做穿透核查。接受大额发票前,核实一下上游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有无走逃失联风险、有无真实经营能力。别等发票出了问题,才发现“进项税票”背后是“空壳公司”。

第四,被查时,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如果对“业务不真实”的认定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证据、说明情况。但同时要清楚,举证责任在企业,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份处罚决定,表面看是进项抵扣的定性之争,实质是“业务真实性举证责任在企业”这一规则在实务中的再次确认。对财务负责人而言,最核心的一条认知就是:发票抵扣,从来不只是“票没问题”那么简单,背后必须站着真实的业务。与其在异常凭证解除后冒险重新抵扣,不如一开始就把业务做实、把证据留好。

翻译成人话:发票是“通行证”,不是“免检证”。异常凭证解除,只代表系统放行了这张票,不代表税务认可了这笔业务。真正能给企业“兜底”的,从来不是一张解除通知,而是那套经得起查的合同、资金和物流证据链。

本文仅为案例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具体个案请结合地方口径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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