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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兼职藏涉税刑事陷阱——(2026)琼02刑终81号非法出售发票罪案

发布时间:2026-10-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行政救济与合规部 阅读数:58

一、案件基本事实

韦某受上线人员招募来到三亚,最初按照团伙指示办理手机卡、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上线。原接头人离职后,韦某升级为当地团伙接头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先后带领陈某等至少15名被招募人员,在三亚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批量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再通过快递将空白发票邮寄至上线指定地址,累计非法获利不少于6万元。上述流出的空白发票后续被他人大肆虚开,已填开票面总金额达5085万余元。

陈某同样被该团伙以兼职酬劳引诱来到三亚,交出身份证注册空壳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申领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由韦某流转出售,个人获利2500元,该批发票后续全部被虚开,填开金额359万余元。陈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属于累犯。

一审法院认定韦某、陈某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韦某系共同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陈某系主犯同时构成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韦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己属于从犯、量刑过重,还提交同案人员谭某的判决文书,主张本案存在量刑失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韦某作为本地接头人,组织、带领多名人员实施申领、移交空白发票,在犯罪链条中作用突出,应当认定为主犯;下游虚开填开的票面金额应当计入韦某涉案数额,其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核心法律要点

(一)倒卖空白普通发票,可成立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定罪处罚。本罪犯罪对象包含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并非只针对已经开具完成的发票。行为人注册空壳公司向税务机关正常申领发票,但不以真实经营为目的,将空白发票转手卖给他人,即属于非法出售发票的犯罪行为。

(二)下游虚开的票面金额,可计入上游出售发票行为的涉案数额

本案的关键裁判规则:上游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人,对拿到发票的不法分子后续虚开使用持放任的间接故意,下游实际填开的票面金额,应当归属于上游行为人。依据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即属于本罪“情节严重”,对应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韦某涉案票面超5000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两项均满足情节严重要件。

(三)发票犯罪链条中“接头人”一般认定为主犯,不以是否是最顶层上线为标准

韦某辩解自己只是听从上线指挥,应当认定从犯。二审法院明确,共同犯罪主犯判断看行为人实际发挥的作用,而非单纯看距离顶层上线的远近。韦某后期成为本地核心接头人,对接外地招募来的人员,组织办理注册、领票、寄递全流程,是犯罪链条当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对发票向外流出起到主要推动作用,依法认定主犯。其他同案人员判决不能直接作为本案从轻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谭某系韦某上线,不构成量刑失衡。

(四)被利诱参与注册空壳公司领票,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仅获利2500元,报酬微薄,但主动参与注册空壳企业、交出身份证、申领发票后交给团伙流转出售,同样属于实行行为,一审认定为主犯。同时因其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示:即便被他人以兼职、高额补贴引诱,出借身份证注册公司、领取发票交给第三方,同样可能落入刑事犯罪。

三、案件实务启示

(一)对普通群众:警惕“异地高薪兼职”陷阱

不少发票犯罪团伙以包吃住、报销路费、简单兼职为诱饵,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异地开办公司。切勿因小额报酬出借身份证、代办注册企业、领取发票交给陌生人。一旦所注册企业申领的发票流入黑产,即便只拿少量酬劳,也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虚开发票等刑事犯罪,付出牢狱代价。

(二)对企业与财税从业人员:关注空白发票流出风险

实践中多数目光聚焦于虚开已开具发票案件,但倒卖空白普票是虚开犯罪的上游源头。空壳企业大量申领普通发票后对外流转,同样具备刑事可罚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税控设备、发票,不向无关人员转让、出售空白发票;中介机构严禁协助他人注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主体用于套取发票。

(三)司法与征管层面:打击发票犯罪要向上游溯源

本案反映涉税犯罪的链条化特征:顶层幕后人员躲在幕后,通过招募、接头、跑腿人员完成注册、领票、邮寄整套流程。税务、公安办案,不仅要打击下游虚开行为,也应当重视溯源打击注册空壳公司、批量套取、倒卖空白发票的中间环节,切断发票犯罪供给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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