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实务操作 更多菜单 Menu

11月1日起,向自然人支付七类服务价款的增值税代扣要点

发布时间:2026-10-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1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已落地。11月1日起,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七类服务的价款,必须代扣增值税。

难点不在算税。它把原本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义务,前移到了单位的付款动作上——税款、账务、发票、申报必须在同一时点完成。

一、先把三个时间点分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这笔业务归不归新规管;代扣时点即付款那一刻,决定扣多少;解缴时点即次月15日内,决定何时必须报。

最容易误读的是第一个。公告以“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税交易”划线,这里的“发生”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付款时间。

不能仅凭服务在10月或11月完成判断是否适用。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应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款及开票情况判断。

这一条要在11月前传达到业务部门和付款审批环节。

二、税额:先还原,再定率,后看起征点

自然人报的价通常含税。销售额=含税价÷(1+征收率),直接用含税价乘征收率会多扣。

征收率是1%。2026年至2027年底,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七类服务都适用;2028年起回到3%,跨年合同要重算。

起征点按次(日)1,000元,三条规则:

按日合并:同一人同一天向同一单位的两笔以上交易合并判断,达到就全额计税,不是只算超出部分。

不跨单位:同一天向三家单位各收800元,三家都不扣。

不跨日:跨日拆分各自判断,但把3,000元的活拆成四天各750元付款,属人为规避,仍应合并。

未达起征点也要申报。不扣税不等于不申报,要报零。

附加税费随主税走,主税为零附加为零。城建税7%(市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举例:含税10,100元,销售额10,000元,增值税100元,在不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但适用“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情况下,附加为6元,实付9,994元;同一笔另扣劳务报酬个税1,600元,到手8,394元。三条扣缴义务,分别申报。

三、账上只需三个科目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财会〔2016〕22号已有这个明细,逻辑一致,直接沿用;附加税费自行增设“代扣代交附加税费”,属企业自主权限。

三条纪律:不得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任何专栏,混记必然账表不符;不得记入“税金及附加”,代扣的附加由自然人负担,不是单位的税费支出。

最常见的不可抵扣情形: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10,100.00

  贷:银行存款 9,988.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附加税费 12.00

次月解缴: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1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附加税费 12.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取得代开专票的,把100元拆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费用记10,000元。底线一句:代扣的税是负债,不是费用。

四、最大的坑:扣了税不等于有了票

完税凭证是扣缴义务的证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境内增值税应税支出,除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等规定情形外,应以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不限于代开发票。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

记牢一句:1,000元以下,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即可;1,000元以上,必须代开发票。

“税都进国库了,成本当然能扣”——这是把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与所得税的扣除凭证混为一谈,两个税种、两套规则、两条证据链。

五、滞纳金的战场不在漏扣

很多解读说漏扣要交滞纳金,这个说法不准确。

应扣未扣,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税款向纳税人追缴,对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滞纳金一般不向扣缴义务人加收。

已扣未解缴才是正面战场。按第三十二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无上限,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等该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应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而未按期报送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重点不是“别算错”,而是“扣了按期缴、没扣也申报”。

六、11月前只做三件事

把存量合同里涉及七类服务的自然人供应商标出来;供应商主数据加“主体类型”字段;合同模板加“含税总价+代扣条款”。

第二件最容易漏。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主体,不适用本办法,把个体户当自然人扣是错误扣缴,多扣的税要退。

 

真正要建立的不是一套新算法,而是一条能核查的链条:合同写清楚,付款扣准确,账上挂明白,次月报完整,事后留得住。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